“创意无价”却仍需定价 金凤法院法官定分止争这一天,金凤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内,原、被告吵得不可开交,原告系金凤区一家品牌设计公司,被告系某一食品生产经销企业,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为被告设计的食品图形及包装文案到底值多少钱。
该案系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杨晴雯审理的一起设计包装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为推广其生产研发的某系列食品,与原告签订了《包装承揽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6万元,含基础应用部分设计(包括高管名片/员工名片、信封、手提袋/帆布袋、胸章/工作证、短袖工服/长袖工服、户外门头)、标志图形Logo设计及包装设计。后因经营理念转变等多重因素影响,被告多次变更了原设计要求,原告仅按约完成了标志图形Logo设计和包装设计,并向被告交付了源文件,被告也投入了使用。因双方在合同中对标志图形Logo设计的收费约定不明,原告向被告主张报酬未果,依法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果。因创意设计存在地域、设计师知名度、企业规模、商业价值等因素影响,并无行业统一收费标准,无法进行价格鉴定。杨晴雯法官随即联系了本辖区同行业、同类型、同规模的多家设计公司,采取逐一上门询价的方式,认真听取了各设计公司对本辖区同类设计方案的报价标准及设计理念,并就设计行业近年的收费困境进行了交流,为公司提供了法律意见及建议。最终,法官参照询价结果,依据案涉项目的设计内容、市场报价、原告的经营成本、被告的经营规模等因素,依法对案涉标志图形设计收费价格进行判决。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法维持了原判决。原被告的创意价值之争最终落下帷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最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法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