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九游会官方App下载促销活动广告的基本要求和合规要点从2017年开始,导向性广告问题已经列为广告监管中的重中之重,2018年依旧是第一重点,大家在营销促销活动广告吸引眼球的同时要极为注意此方面的法务合规。后边的章节我会单独就导向性和公序良俗广告进行分析。
促销活动广告内容是法务合规问题的多发区,上次和大家交流了什么时候属于“广告内容”,今天我们继续交流下,最常见促销活动最常见的合规要点:
需要明确出开始和截止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整小时具体到秒。例如2018年11月10日上午10:00开始,截止至2018年11月10日23:59:59前(不含24:00:00以后时间),为什么要精确到秒呢?因为互联网的促销活动是基于网民浏览产生的消费行为,时间和传统营业时间不同,有些商家在活动说明中只写了是某天到某天开展促销活动,但是到了截止日时,晚上8点结束了这个活动,就容易产生纠纷,因为在晚上8点至晚12点这个时间,在活动信息中还是在活动期间的,不能排除消费者参与本次促销活动,有些活动小编下班前抽出奖品,但是排除了一些用户参与的权利,容易引发举报和纠纷。
需要明确抽奖活动的参与资格。是以自然人作为参与资格还是以注册账号作为活动的参与资格。因为互联网活动中,在商家面前显示的是ID或者账号,那么如果一个人有多个账号,是否有资格参与促销活动,需要提前说明清楚,明确出具体参与资格是每个账号可以参与一次还是每个自然人可以参与一次。
在设置奖项时候,要明确中奖奖品种类及各种数量:例如一等奖是加湿器,那么应该明确出具体品牌、型号,而不能泛泛地说一等奖是加湿器一台,因为不同品牌、不同型号间奖品差异很大AG九游会官方网站,容易造成误解。对于数量也要进行明确,一等奖几个、二等奖几个等等。还有就是纪念奖若干这种表示方式,如果不能做到每个用户一份,那么还是要明确出具体纪念奖数量。
对于抽奖时间和公布时间,如果是分批抽奖,例如活动期间是一周,奖是随机抽出来的,每天最好告诉消费者已经抽出来的奖品等级和数量和剩下的等级及数量,进行阶段性公示。例如:某场促销活动共设置1等奖5名,二等奖15名,活动分为5天进行,如果不是奖品最后一次性抽取而是采用即开型抽奖,就要明确说明奖品已经被抽取出来的情况,避免一等奖二等奖等大奖已经提前全部抽取完毕,继续宣传引起消费者误会。
在网络促销中,一些抢购活动往往会有人利用机器进行批量抢购某些商家的促销,这些人被称为“黄牛党”“羊毛党”,他们通过机器批量注册,机器刷奖等方式,模拟人的行为去抢购网站或者网店商家低价促销或者紧俏的商品,这些商品倒手再出售获得利润,商家促销是了优惠给真正的消费者,而不是这些“羊毛党”,互联网上给这些得抢购的动作命名叫做“薅羊毛”,很形象生动。怎么在促销规则做好问题防控,需要明确:使用辅助程序等非人为操作方式或利用平台技术漏洞等方式取消中奖资格,例如中奖人为同一手机号码、同一或者近似地址、同一IP、同一邮箱等等情况。
带有随机、偶得性质的抽奖式活动最大单个奖项不得高于50000元,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的要求,调整了原有《反法》5000元的限额。但是如果不具有偶得因素,就不属于此类抽奖。因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根据该规定,抽签、摇号是典型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但抽奖式有奖销售并不限于这些方式。在有奖销售中,凡以偶然性的方式决定参与人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举个例子,某个时段获得点赞数最多的,某个时段获得转发最多的,某个时段购买某项理财前100名,这些都不属于“偶得”了,不属于抽奖行为,也就不用受到50000元限制。
上期分享的关于抽奖奖品设置为汽车使用权和彩票违法问题,主要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现在是五万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以汽车等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品的,按照汽车或者其他物品的价格来认定奖励的金额,不考虑使用权的年限。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有人说,我们网站组织的抽奖活动并没有要求任何消费者购物,那是不是如果没有购买行为,就不属于有奖销售了呢?常见的情况有:经营者在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上搞有奖竞猜转发抽奖等活动的、直播答题类型的、原来在传统商业中超市开业无购物抽奖等。
虽然外观上没有表现出商品或服务销售,但者属于经营者是为了提升网站注册用户数量、APP下载量、微博微信关注,其实是等同于具有商业价值的影响力,仍应认定为有奖销售活动。主要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禁止不正当竞争若干规定》)第二条界定了有奖销售的内涵: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属于通过巨额奖励回报吸引用户关注,从而获得其他经济收益。所以对于“有奖销售”认定不是局限在具体销售活动中,而是从商业模式的角度去理解“有奖销售”问题。
很多促销活动中,都喜欢使用“最终解释权归属本网站所有”,这是一个明显违法行为,需要多加注意,主要是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合同违法行为。另外,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上述内容都是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开展限时类促销活动的,如抢购、秒杀等,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不能虚构活动内容,欺骗消费者。开展限量促销活动,销售完毕后应当及时明示,不能虚假标注数量,实际并没有准备对应数量的商品,涉及构成虚假广告内容。我们常见的活动中,整体活动促销价值也容易夸大构成虚假广告,例如:双十一某网站组织千万红包大派送,网站同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促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
各位法务、运营的合规同学,促销活动合规要点还是非常多的,需要多加留意,避免一时疏忽,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违法行为。
作为主笔人,起草了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77号令)。
对于互联网广告企业法务合规风控在法律、数据、技术等多个维度工作实务经验丰富,直接给出可以落地的解决方案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