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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观设计范例6篇

发布时间:2023/12/06    浏览次数:

  产品外观设计范例6篇我国锅炉的外观没有明显的区别,企业抄袭优秀机型并进行拆解,对外观稍加改变后立即投入生产。这种只注重技术引进的习惯性思维使锅炉制造没有新突破,缺少设计含量,产品综合价值低,而只有通过缜密的设计、巧妙的造型形态推敲出的锅炉产品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以下从五个方面论述产品设计思想在锅炉产品设计中的作用,说明产品设计思想在锅炉外观造型中的重要性。

  锅炉最重要的设计结构之一是炉膛,它与构成整个锅炉本体有关的燃烧器布置,对流管束的位置和面积,支承钢架的数量以及走道平台的大小等,无一不受炉膛设计的影响。可见炉膛不仅是个体外观造型设计,它的尺寸、形状与周围其他结构部件息息相关,这就要运用系统性的产品设计方法来表现锅炉产品的概念。此外,炉膛设计还要考虑燃料的特性,让煤在其中充分燃烧产生蒸汽动能,因此炉膛应设计成内部空间大,整体流线感强,造型体积向下压实,稳重而突出,表现对工作区域的关注。这样人们才能够通过外观造型去理解产品概念,所以说造型必须符合产品的概念,才能传达出产品的特有属性。

  根据锅炉应用范围的不同,设计出不同气质的外观造型,这些不同形式的产品价值观念要通过设计体现出来。比如用于发电的高档大型电站锅炉,炉本体应选用沉稳的色彩和结实的材料质感,体现其高技术、高质量的装置要求。并不是根据用户或设计师的个人喜好来决定颜色和材料,而是由产品的使用场合和价值定位来决定。

  以余热锅炉为例来说明造型是如何体现锅炉产品的工作方式。我们通过观察锅炉产品的外观造型为立式还是卧式,传热管是水平还是垂直安装,就可知道它的工作方式———排气流动方向是向上流动还是水平流动。用户仅通过外观造型即可直观了解锅炉的工作方式,说明造型既符合技术要求又符合使用需要。造型形式能让操作者明确感受到它的工作方式,指示性明确给操作者带来便利,从而促进生产效率。

  (4)表现锅炉产品的结构。主要指锅炉的功能结构,外部可见的功能结构同样是造型的重要部分,可以表现产品精细可靠,增强用户的信任。锅炉的筒体与管板采用对接焊缝;回燃室与炉胆采用扳边后再焊接;锅壳与管板之间采用圆钢斜拉撑;回燃室与后管板之间采用短拉撑杆加以补强。这样稳固的结构给操作者以结实牢靠的使用感受,无形中增加了操作者对该锅炉产品的信任感。

  (5)表现锅炉产品的审美感受。不同的人群有着不同的审美习惯和倾向,因而产品设计对各类用户需产生不同的关注程度。当一家锅炉企业主要倾向的审美感受通过外观造型表现出来时,就会吸引有相近喜好的用户关注,逐渐形成企业特有的审美感受和文化氛围。锅炉外观设计的好坏虽然对其内在质量及功能没有重大影响,但外观却能给顾客留下深刻印象,优良的造型能引起客户的好感,刺激客户对其做更进一步的了解,继而购买使用。

  既然产品设计在锅炉外观造型中有上述诸多作用,其实现过程必然是繁琐的,需要一个设计团队运用科学有效的产品设计方法和原则才能实现。通过外观造型设计的方法和原则使锅炉的内部各部件达到产品设计的性能,并结合技术和造型而设计。

  (1)团队开发合作。锅炉产品是一项复杂的产品设计,不论从产品设计还是工程技术的角度看都有相当的难度。因此这就要求锅炉企业组成多种专业背景的交叉合作团队。具有工程技术知识的工程人员重视工艺、结构、工作效率等方面的问题;具有产品设计知识的设计师关注锅炉的整体视觉效果和产品综合价值。只有二者协调合作才能设计出高效率、优品质的锅炉,最大限度的发挥设计资源潜力。

  (2)以丰富的市场调查资料为基础。市场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用户需求和产品规划要素,没有针对锅炉设计问题的市场调查,在外观造型设计中也就缺乏依据。锅炉设计需综合用户需求、企业发展需要、市场趋势等多因素,通过市场调研在综合权衡下才能设计出符合市场需求的锅炉产品形象。

  (3)结合多种因素。设计锅炉时,要考虑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取决于设备的要求、地域、气候等条件。设计者在设计锅炉时,应考虑下列因素:设计负荷(技术上的)和应力下的圆筒形部件(造型上的)。锅壳的基本形状是圆筒形的,但这种圆筒形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根据锅炉的大小,使用燃料的特性,使用场合的不同等多种因素而不断变化。只有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作用下设计出的锅炉外观造型才能更好的支持其功能技术上的实现,增加设计亮点。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2规定[2]: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应当清楚地表达外观设计。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 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提到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不得不提到正投影法,正投影法是投影法中的一种。而恰恰是正投影法构成了外观设计视图制作技术的核心和灵魂。那么,什么是投影法呢?投影线通过物体,向所选投影面投射,并在该面上得到图形的方法称为投影法。可见,产生投影的四个必备条件:投射中心+投射线+投射面+空间几何形体(即物体)。

  投影法分为中心投影法和平行投影法,而平行投影法又分为斜投影法和正投影法。其中,斜投影法: 投射线互相平行且倾斜于投影面;正投影法: 投射线互相平行且垂直于投影面。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的六面视图即是采用机械制图中平行投影法中的正投影法制作而成。正投影法的优点是:投影大小与物体和投影面之间的距离无关,度量性较好。

  正投影法三视图的形成:先把物体放在三个投影面中间,使一些面与相对应的投影面平行,然后分别利用正投影法向三个面投影,得到三个视图。遵循的投影规则是:长对正,高平齐,宽相等(即三等关系)。主视图:由物体的前面往后门看。俯视图:由物体的上面往下面看。左视图:由物体的左面往右面看。

  外观设计视图包括基本视图和其他视图。基本视图包括:正投影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当仅依据基本视图不足以清楚表达产品的形状结构、细部图案时,或者为了进一步理解产品的形态特征、使用环境时,除了基本视图以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视图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如下视图:剖视图、剖面图、(局部)放大图、展开图、使用状态图、变化状态图、以及(使用状态)参考图等等。

  (1)视图必须用正投影规则来绘制或拍摄;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例如,带杯把的杯子的主视图应是杯把在侧边的视图。

  (4)参考图虽然一般不纳入保护范围之内,但是对于产品本身的表达必须与其他视图所记载的产品相一致。

  (3)基本视图中不得保留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如: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

  2、 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5、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现行标准下,对于外观设计立体产品视图提交的三种方式,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外观设计产品的特点慎重选择,同时注意提交的视图数量和视图质量并重,满足清楚表达、保护范围确定。例如,时效性强更新较快的产品,可以选择照片视图提交;对于很难生产出样品无法拍照的产品,可以选择绘制视图或者渲染图片的提交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视图提交方式,均需满足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的基本要求外,同时需注意满足清楚表达,保证产品保护范围确定,从而有益于后续的确权及维权。

  产品设计包括各种构成产品的要素的设计,其中一些要素可被消费者通过视觉、触觉等方式感知,如材料、色彩、形状等外观造型;另一些可通过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感知到,如产品的功能是否完备、结构设计是否合理AG九游会官方网站、使用是否方便、舒适等功能、使用体验。下面从产品设计的外观造型设计、功能设计以及消费者的使用体验设计三个方面对工业设计中的产品设计进行分析阐述,并说明其对产品设计的作用和影响。

  产品的功能是产品的决定因素,它决定着产品的造型。但产品的功能又不是决定产品造型的唯一因素,而且产品的功能与造型也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产品的造型根据具体的使用环境和状况有其自身独特的实现方法和手段,如对同一功能的产品,可以通过多种造型形态实现其功能。但是,产品设计的最基本原则是产品的造型设计不能与产品的功能设计相矛盾,不能以造型为基本出发点,必须考虑产品所担负的最基本的使命,即完成消费者的功能需求。

  产品设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产品造型体现产品的一定功能和特性,并通过造型设计表达出该产品的使用方式和操作方法,或能通过造型的肌理方向和表面质地、色彩来表达该产品的使用方式。产品造型特征还能表现产品的象征性,其主要体现在产品本身的档次、性质和趣味性等方面。

  由于产品设计要兼顾产品的使用功能和表现形式,其能是基础,形式实现的装饰功能,使设计与实用、情感、舒适等各方面达到完美的统一。在满足消费者功能需求的前提下,产品以美观的外形结构和丰富的色彩以及材质向消费者传播审美的信息,以满足消费者对审美的需要,并促成消费的实现。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物质逐渐丰富,人们对产品的需求已不再仅仅是满足使用功能,产品形态的完美与否以及产品对消费者的心理造成的影响已经成为决定产品成败的关键因素。产品的造型由形状、色彩、结构、材料、质感等因素构成,但主要强调以上元素整合后产品的整体造型的形象意义。

  产品的色彩设计是产品外观造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色彩具有主动的、引人入胜的感染力,能先于造型而影响人们情绪和心理的变化。一件色彩搭配良好的产品可以打动人心,让产品更加好用好卖。因此,在商品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工业产品的色彩设计对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产品的结构是产品外观造型设计的重要部分之一,合理的结构设计,尤其是力学、人机工程学、空气动力学等学科领域的技术在产品结构设计中的合理运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产品的使用性能、优化产品的外观形状,以给人新颖、独特的视觉感受和操作使用上的便利。

  产品的功能与结构形式的统一体现在结构体现功能,即通过产品结构形式的合理设计,集中体现或附加产品的功能,这些功能可以是产品原本所具有的基本功能,也可以是通过结构技术设计所实现的新功能,新的材质的出现与成型工艺的发展,能在产品设计与开发中引起技术。

  产品的基本使用功能决定产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产品的外形要附合产品的结构,因此产品的外形设计要与结构设计相结合。因为只有在附合产品功能及结构的基础上造型才有意义,内部结构的合理设计要尽量满足产品外形的需要,使外形与结构的完美配合为产品的后续设计提供良好的开端。

  任何产品的产生和存在都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某种需求,由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过来开看,可将产品设计的发展阶段依次分为生存需求设计、舒适需求设计、情感需求设计三个过程。产品设计的侧重点应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层面做出调整,所谓的侧重点就是基于不同需求层面的消费者对产品设计的诉求。生存需求设计领域的侧重点是产品的功能,即产品设计应满足消费者对该产品最基本的功能诉求;舒适需求设计领域的侧重点是产品的实用性,即产品设计在满足消费者功能需求的前提下,还应使产品具有易操作、少故障、易维修等实用性诉求;而情感需求设计领域的侧重点是消费者体验,即使用户在使用或参与产品设计过程中获得愉悦感和满足感。以上分析是根据消费者的阶梯形需求发展而来的,其能性在最底部,实用性在中间,而消费者的情感体验在顶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将消费者体验理念融入产品设计能够更全面的满足消费者对产品各方面的需求。

  基于消费者体验的产品设计,就是以消费者为中心,让消费者的体验结果为产品设计指引方向,让产品设计真正的做到以人为本。在消费者体验设计中,体验要先于设计,即强调设计要尽可能多的为人着想。任何产品的开发和设计,最终目标就是满足人的使用和操作需求,而不能仅凭借设计师的不切实际的灵感来完成设计方案。只有在产品中尽量多的融入人性化的元素,才能使其最终成为成功的、为消费者所接受的产品。相反的,若一开始就忽略了实际情况,忽略了消费者的真正需求,忽略了消费者在产品设计中所占的主导位置,就会使产品的设计工作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而成为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

  体验设计的意义在于,在充分全面的考虑消费者使用体验的前提下,对产品的设计方案进行凋整和修改,确保消费者在使用了该产品之后,能产生更多的令人愉悦的体验感受而不是令人反感的体验感受,从而使消费者对产品建立起更多的信任感而不是失望感。

  产品设计是工业设计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品设计所需考虑的因素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外观造型设计和功能设计,更多的需要考虑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和感受。本文比较全面的阐述了产品设计的外观造型设计、功能设计,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消费者体验设计在产品设计中的作用及影响。消费者体验设计的引入,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和体验出发,让消费者参与到产品设计中,让消费者的意见和体验成为设计师设计产品的出发点和着重点。

  奢侈品(Luxury)在国际上被定义为“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奢侈品在经济学上讲,指的是价值/品质关系比值最高的产品。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看,奢侈品又是指无形价值/有形价值关系比值最高的产品。奢侈品的消费是一种高档消费的行为,奢侈品这个词本身并无贬义。

  2010年,中国消费者购买了107亿美元的奢侈品,占当年全球消费品市场的四分之一,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人们在享受奢侈品的同时也在追求高品质的生活,消费品往往与成功的品牌、过硬的质量、优秀的设计理念以及与历史的沉淀、文化的传承联系在一起的。奢侈品不一定是最贵的,但是它却是一种生活方式。

  贝恩公司在?全球奢侈品市场报告?中称2008年中国奢侈品市场规模约为86亿美元,而之后有望达到96亿美元,而产生这种想象可以简单归结为以下几点:1.随着改革开放与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经济在逐年的飞速发展,而更加健全的经济体制使得各大品牌纷纷到中国开店,以捞得一桶金。2.中国高收入阶层的扩大,为全球奢侈品市场注入了活力。毫不夸张的是,在每年巴黎、米兰时装周期间你都可以看到不少中国人在排着队购买各大品牌的新款服装。3.现如今,大牌服装不仅是品质生活的体验,同时品牌的logo,以及品牌的独有的样式也是展现穿着人的品味。

  前边提到了奢侈品牌中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其品牌的设计元素以及Logo,那么这一设计理念来源于设计心理学中通过外观符号而拓展外观的潜在情境。在众多大品牌设计中,这种成功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设计师克里斯丁·迪奥的迪奥新风貌中,它的整体外观体现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它的新式设计,以及和大战期间那种更短、更窄的服装款式所形成的强烈对比。

  在logo外观上得到人们普遍认知的品牌比较成功的可以说是“巴宝莉”了。只要在公共场合看到人们身上的围巾或者是风衣领口周围的苏格兰格子图案,那么毋庸置疑一定是巴宝莉的产品。这种非刻意的产品logo,不仅增强了产品美观性,同时也加深了产品认知度,让人们从外观上能瞬间了解服装的品牌,同时也能直观地感受到产品深一层次的内涵。

  因此,外观符号将服装所要表达的内涵直接的展现给人们,让人们能够很快的了解服装的潜在情境以及服装所穿人的身份与社会地位,给所观察者留有较大的想象空间。

  服装扮演着双重角色,它既是某种肉眼可见的物体,同时又是某种符号。符号是任何具有社会意义的或是任何能够表达其他事物的东西。事物与符号之间的紧密联系并非服装所独有的。然而,服装却是我们所使用的产品中最富变化而且实用功能也最强的产品之一。它是一种表达媒介,或者说是一种表达心定意念的具体方式。而且这些特定的意念是其他方式无法清楚说明的,这些事物和符号以某种高度视觉化的方式连结,并且能和个体之间产生紧密关联,同时也为日常生活中的个个方面带来帮助。

  提到外观符号那就不得不提到设计心理学。外观符号隶属于服装设计心理学,而它又被包含在设计心理学这一大范畴之中,那么设计心理学对于服装设计来说又有什么作用呢?首先,服装与其他工业产品一样,属于为人们日常生活服务的事物。因此,它的设计对象必然是人,而将产品设计出来,关键一点要符合人们的需求,要了解人们想要什么,人们需要利用产品去做什么等等,这就要求设计师利用设计心理学这一学科,进行设计之前的研究,从而得到最终的设计目标。其次,研究设计心理学,是使服装达到传递内涵的一种方式。例如,想要将一个品牌的服装推广出去,那么一定要设计出满足人们的要素,通过细节或者是整体的设计,从而达到人们想得到的理想的服装状态。最后,在满足人们对于服装物质方面的要求之后,那么更多是要体现出服装的精神价值。人们希望通过所穿着的服装,来体现甚至提升他的社会地位与层次,那么利用设计心理学我们可以将精神层面提前预置到服装上,让服装具有物质与精神上双重意义。

  现如今,各种服装品牌尤其是国际大牌在产品设计中,更加在外观细节中大下功夫。这些品牌设计师希望通过整体或者细节的尽心雕琢,让人们能够迅速地了解到本季的流行风尚以及本产品所推出的新的服装主题。例如,在“爱马仕2012秋冬新品会上,设计者主推“时光相随”主题,仿佛服装在秋天和冬天之间不断交替着,而服装在色调上运用了秋天落叶的深红色,和代表秋冬之间间接的浅灰色。这似乎在暗示着人们,在这个季节穿这样的服装才舒服。

  相对于每季都有变换新花样的品牌来说,坚持一种风格,为特定的人群进行设计也是体现出利用外观符号来展现人们身份的方法。例如,意大利著名男装品牌“阿玛尼”一样,多年来坚持为社会上层男士设计优质的男士服装的理念,简洁、大气的风格,精良的工艺,以及代表权威的深色系,使得那些精英男士的身份凸显的淋漓尽致,而这种风格似乎也成为了一种服装符号。

  因此,外观符号在服装设计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的出现使得服装设计不仅仅是体现出服装的样式,同时也是要体现出服装所传递出的文化,将服装作为一种文化的传递媒介,向人们传递信息。

  将服装作为一种传递品牌讯息的方式,已经是不足为奇了,从路易维登的Lv标志这种经典的半广告性质的符号标志,到爱马仕围巾上哪些具有民族特色风格的图案,外观符号都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让外观符号更加的升华应该是未来设计师着重思考的重点。

  随着实用化主题的推广,秀场上的服装已经不再是中看不中用的花架子了,但设计过于平庸化、雷同化就会失去市场,因此将全球各地的民族服饰文化融入到设计可以称为一大设计的创新点。比方说,在一些民族化与现代化交错的地区,过于国际化的服装已经让人们失去了新鲜感,而传统服装最为一种文化遗产在这看来是尤为珍贵的,因此将民族元素与现代基本服装样式相结合,会得到十分重要的服装市场。

  在古代,各阶级对于服装着装的要求十分严格,每个阶级对于服装都有严格缜密的规定。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平等的社会,这种阶级之分是多余的,但是规范的着装方式也是需要坚持的,使各行业各群体的服装规范,才能使整个社会得到规范。像男性的西装、领带、皮鞋、公文包为组合的整套服

  近些年的快时尚品牌的发展十分迅猛,它通过快速、新颖、低价的优势得到了广大人们尤其是青年人的追捧。但是快时尚的发展也产生许多问题,品牌没有一个标志核心,样式过于翻新,导致各个快时尚品牌缺乏品牌文化,久而久之会使大部分产生厌倦的感觉。

  因此,未来快时尚品牌的发展应该在外观上多推出自己的核心东西,并且在款式上坚持延续经典,这样才会使品牌更加长久,更具有生命力。

  通过,对当下奢侈品牌热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服装品牌的成功离不开外观符号的运用,将服装作为传递文化的媒介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品牌服装,让更多的人懂得在什么场合适合穿什么样的服装,让消费者更加理性的去购买。同时,对于设计师来说,掌握外观符号的含义,可以更直观地掌握服装市场,更清晰地了解消费者的心理想法,对设计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设计者增加正面灵感。

  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1)与产品相结合;(2)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和色彩结合的设计;(3)富有美感;(4)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直接侵权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他人未经授权而行使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排他性的权利,如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产品等。而直接侵权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实施了与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的外观设计;二是实施了与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第一种直接侵权比较容易判定,而第二种直接侵权判定则比较困难,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直接侵权都属于第二种。

  外观设计专利权可能会被他人以制造、销售、进口有助于直接侵权产品产生的方式被侵犯,如未经授权制造模具、移印图案等,这类侵权行为被称为间接侵权。但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对严格,间接侵权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侵权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其明知他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而且其所制造的产品除了被用于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没有其他用途;二是购买人确实使用该产品制造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外观设计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即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对比较容易,但对于类似的判断,则相当困难。无论是有关产品种类相近似的判断还是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学理上、实践上都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对于不同的个案,是否相近似的判断方法也不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经过第(二)步的判定后,就应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这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定,比较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经过要部观察和整体比对后,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外观设计专利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在认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审判实践中,要注意依法排除不受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应当排除的内容包括:权利人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有的外观设计内容;产品的内部构造特征或者技术功能决定的外表特征等。此外,还应当注意掌握不要把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扩大到技术构思。

  在判断某一外观设计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时,既要使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又要给公众留有足够的创作空间。

  首先,要判断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在整个外观设计中的地位,也即判断某一设计要点相对于该外观设计的其他特征而言是否更显眼、更重要。

  然后,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如果认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某一要点尤为重要,则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只要复制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设计特征,即构成侵权,即使这二者之间在其他方面并不相同。反之,如果被控外观设计并未复制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设计特征,则不构成侵权。例如某一外观设计产品主要涉及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设计要点的保护,如果形状在该外观设计产品中占有重要地位时,则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只要使用了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的形状,即使图案与色彩不相同也构成侵权。而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在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地位并无主次之分,特征都很鲜明或者三者共同结合形成新颖的外观设计,则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产品只有同时复制了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并且在总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似的情况下,方构成侵权。

  关于专利侵权认定中普通消费者的认定问题,应明确普通消费者只是一个法律假设、法律抽象而非具体的人。普通消费者在做相同或相近似判断时,他只能施加一般注意力,而不能施以特殊的注意力,产品上不易看到的部位、惯常设计的部位以及产品的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和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等都不会对他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性的影响,他也不会注意到产品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要生存,要获得更大的利润,取决于其在市场上占有多大的优势。为争取占有更多有市场份额,合法垄断市场的有利武器一专利,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如今的市场,己逐渐成为买方市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买方对商品的外观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刺激了商品外观设计的发展。为了独占市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逐年增加,这方面的纠纷也日见增多,且越发达地区这方面的竞争越激烈。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学习。本文仅就我们学习及处理的案件加以介绍,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提高我们的审判水平。

  谈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首先应明确其保护的是什么?众所周知,发明专利是指就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就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上述二者的归结点都落在了技术方案上,所谓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而外观设计专利与上述两种专利有着质的不同。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此定义中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即“产品的形状”,指立体与平面产品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的结果;即“产品的图案”,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图形或变形文字的排列,组合通过绘图或其他手段绘制的图形:“产品的色彩”,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但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所称的色彩。掌握了上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含义,便不难理解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什么了,外观设计的归结点是新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不是用来解决技术问题的,外观设计追求的是“美”,它的“美”是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体现出来的。这里强调的是,技术方案不是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原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原告武某、李某诉被告北京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案中,原告武某、李某是“立体贺年卡”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上图形为一白色正十四面体的三维视图和展开图,在该专利实施中,其实际产品为一正十四面体的纸制品,此卡内部中间对角装有一根橡皮筋,橡皮筋的弹跳能使贺年卡成为立体。被告北京某公司制造、销售的“立体万年历”也使用了原告产品中的橡皮筋结构。原告认为,橡皮筋结构是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点之一,被告使用了此结构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的上述主张的实质是确认其专利产品中“利用橡皮筋的弹跳性能,解决贺年卡从平面到立体”的技术方案是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这显然违背了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的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内容,有助于我们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尽管如此,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仍然是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难题之一。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此条文是我们审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我们审理的案件,案情千差万别,如何能在实际处理案件中正确理解、运用法律规定,每个人的体会都是不同的,我们通过学习及审理案件,认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参考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过程,应力求达到专利权在审查时与该专利权在保护时的同一性,即专利被授予专利权时划定的保护范围与实际生活中该专利受保护范围一致,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随意缩小,应使该专利在不同时期都能得到一致的保护。依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应向专利局递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及其所属的类别,必要时还应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上述文件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时,也应向法院全部提交。如有必要,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走访专利局或查阅卷宗。这个原则亦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案件的审理。原北京市中级法院曾经处理过原告曹某诉被告顺义某淀粉厂专利侵权案,原告曹某是“变性玉米淀粉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该发明专利号88108856.0号,此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违背了其在专利局审查中提出的该专利的限制条件,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对其专利权利要求作了扩大解释,法院在审理其专利的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难以审查出来,由于忽视了此问题的审查,原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后经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才纠正了错误。笔者认为审理案件中加强对专利权授权过程的了解,在现在仍有重要意义,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将案件的事实调查责任完全推给当事人,法院仍有查清案件事实的责任。这个问题的审查有助于我们确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我们审理案件的不可缺少的步骤之一。

  确认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是以审查图片为主,审查外观设计的名称及简要说明为辅。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的产品。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的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外观设计的视图是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当是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照片);就平面外观设计的视图而言,应当是两面视图。上述三者虽有主次关系,但对确认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外观设计的名称可以影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分类,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对该外观设计的视图具有说明及补充的作用。我院曾经处理的原告董某诉被告北京某出版社等专利侵权纠纷案,原告董某是“单词卡”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号为93302344.8号,该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记载:1、本卡片为片状物,省略视图;2、本卡片供学生学习单词使用,卡片的一面印刷单词及注音,与其相对应的另一面印刷单词的注解,以便提高学习效果;3、图中的间断线为分割小卡片的分割线,以便分割者分割小卡片;4、图中小卡片的数量视纸张幅面的大小而定;5、成套卡片可以装订成册。该外观设计的平面视图为长方形实线内由虚线分割开的十二个小长方形格。被告北京某出版社发行了“卡式英语”丛书系列,此书内页的正反两面相对应的位置上以虚线分割成四个长方形格,每个长方形格内按序列号载有英文单词及词组,背面相对应的长方形格内按序列号有相对应的中文解释。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专利是单词卡,限定了该外观设计仅在卡片上使用,因此在判断本案被告是否侵权时,应确定被指控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是否属于同一类别,外观设计的分类以外观设计专利公报所确认的分类号为标准。不可作跨类判断。本案涉及的单词卡及卡式英语系列丛书不是同一类别,二者无可比性,且二者设计上也不相同、不近似。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董某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单词卡”产品平面视图为一长方形块分割成单词卡片,目的是以卡片的形式方便学习者使用,提高学习效果。而被指控的产品《卡式英语》是系列丛书,并非能够随时装订成册的单页卡片。因此二者是不同的产品,不存在相同或近似。董某将其产品“单词卡”与《卡式英语》书籍内页进行比较显然是错误的,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分析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审法院侧重于从专利产品与指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别入手,产品的名称决定了产品的分类,得出了不侵权的结论。二审法院侧重于分析该专利简要说明与图片结合,确定了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点,经与被指控产品对比后得出了不侵权的结论。由此可以看出,综合审查外观设计的名称、简要说明、图片、照片等,是我们审理案件中确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不可缺少的步骤之一。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还应注意专利与现有技术的界限,使专利权利不能侵害公共利益。前面已经论述过,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形状、色彩、图案及其组合作出“美”的设计,同时它还应体现出“新”,“新”便意味着从来没有或与众不同,“新”应体现该外观设计与现有技术有明显区别。我院曾审理的原告红旗药厂诉被告北京制药厂专利侵权纠纷案,原告红旗药厂是“抗结核组合药铝箔板”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号为91304017.7号,该外观设计见附图(一)。被告北京药厂与一九九三年二月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了抗结核药利福平胶囊、乙胺丁醇片、吡嗪酰胺片、异烟肼片散装药按标准组合要求、剂量规格等加工成铝箔一PVC薄膜密封泡罩式板型药的合同。合同生效后,北京制药厂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三日就“四种组合药包装”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经审查后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93300234.3号,该外观设计见附图(二)。经我院审理后认定,原告红旗制药厂的专利产品为结核组合药板,用于卫生部结核病控制控制项目中组合药品的包装。由于该项目药品的组合包装在药品的种类、剂型、剂量、组合上有统一的标准要求,所以原告专利中,其铝箔板上起透明体的形状、大小规格、数量等特征受到限定,但该专利的铝箔板上起透明体的排列顺序是没有限定的,且用长方形铝箔板包装药片和胶囊已属公知技术,并非原告的独创,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只限于其附图中起透明体的特定排列位置。而被告北京制药厂生产的抗结核药包装板恰恰在包装药品的排列方式上与北京制药厂的专利有明显的不同,故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权。此案从已有技术入手,顺利地解决了双方的纠纷。

  确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否仅限于在同一类别的产品上。原北京市中级法院曾审理原告武某、李某诉被告北京某公司专利纠纷案,武某、李某是“立体贺年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上,标有图形为一白色正十四体的三维视图和展开图。被告北京某公司设计生产并销售“立体年历”产品为一纸制正十四面体,其中的十二面上印有年日历,同时印有十二生肖图案或圣诞树老人或吉祥物图案。经法院审查认定,被告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形状相同。但原告的“立体贺年卡”专利依专利分类表为19-01,被告的产品“立体年历”依专利分类表分类为19-03,二者不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因此二产品没有可比性,故原告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期间,曾引起较大的争议,焦点是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否仅限于同一类别。一种意见认为,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上述规定严格限制了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之初,就应明就应明确其外观设计的适用范围,这种适用范围的限制是不可更改的,否则将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在给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保护时,也应严格地执行此原则,不能跨类别进行对比。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中,要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看外观设计属于哪一大类,哪一小类,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而进入诉讼阶段,一般不按《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去确定类别,而是按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的商品分类来确定两者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因此“立体贺年卡”与“立体年历”的商品分类,如依《类似商品区分表》划分,两者同属于第十六类第五类似群,在商品售货时也习惯将此二商品是同柜台出售,因此二者是有可比性的。我们认为上述两种意见的争议点是在诉讼中,如何对产品进行分类,上述案例中,确实存在专利分类习惯与商标局的商品分类习惯的差异,统一分类标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方法,否则上述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但在现行情况下,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还是可行的,这种做促使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时,即要考虑专利授权的可能性,又要注意到授权后的权利保护问题,谨慎地行使其权利。

  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应注意对双方权利同等的进行审查。原北京市中级法院曾审理的原告郎建章诉被告北京某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案,原告郎建章是“脚后跟防裂保健袜”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北京某厂不否认其厂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同,但辩称其厂的产品是张晋纯的专利,其厂与张晋纯签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故不存在侵权问题。经查,张晋纯是“防治干裂护套”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载:

  1、防治脚干裂护套,其特征是该护套形状如管头,护套上端为脚腕套口,另一端为脚掌套口,采用不透气、不吸水又具有一定弹性的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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