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九游会朋友圈发广告不能逾越法律红线2020年3月,有人举报浙江慈溪观海卫某水果店用于推广的微信号朋友圈内出现了两则可能涉嫌违法的推广广告,其中一则是2月25日通过“某客服1号”发布的介绍榴莲的广告,存在“全球最好的榴莲......这个冬天最好吃榴莲了”广告字样,后被立案查处,最终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6月14日 长江日报-长江网)
在朋友圈发布一条推广水果的广告,竟然被罚款,想必引起不少人的注意。或许很多人认为,个人朋友圈属于私人领地,“我的地盘我做主”,发什么由我自己说了算,其实不然。《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根据这一规定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微博、微信等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展的广告活动都属于这一范畴,应当成为《广告法》监管的对象。这家店在朋友圈发布商业广告,违反相关规定,受到有关部门的追究也是意料之中。
可能又有人疑惑:这家水果店确实卖榴莲,怎么就涉嫌违法了呢?问题出在广告词上。《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这家店又是“全球最好”,又是“最好吃”,违背了客观规律,抬高自己,贬低其他竞争对手,不利于公平竞争。后来虽然自行删除了,但其违规行为已然存在,广告也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促销作用,且被举报,为此理应要为自身错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时代,发朋友圈、看朋友圈已成为不少人的日常。时不时被朋友圈的广告刷屏,有时甚至基于熟人关系转发广告,这些事情屡见不鲜。但需要知道,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广告法》让自然人获得了发布广告的资格,换句话说,用户只要在朋友圈转发了广告,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即成为广告的发布者。这种情况下,就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因此,大家在朋友圈复制粘贴转发广告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千万不要逾越法律的红线。
互联网改变了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知法守法、依法办事,是对全体公民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在现实的工作生活中,还是虚拟的网络空间,每位公民都应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尊法守信、规范言行,这是此次朋友圈广告受处罚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斯涵涵)